再审申请人敬**因与被申请人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敬**申请再审称,一、无论是根据《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退股资产分割处置协议书》(以下称9.14《协议》)约定还是根据敬**的股权已转让给廖某某甲、唐**、廖某某乙的事实,亦或是依据法律规定,9.14《协议》都应理解为系除敬**以外的全体股东购买敬**持有的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29%股权,而不应如二审判决认定的是某甲公司回购敬**名下所持部分公司固定资产。(一)根据9.14《协议》第四条约定,办公室为某甲公司的固定资产,廖某某甲、唐**、廖某某乙三人在一审中也提交了办公室的不动产权证,证明该资产确实登记在某甲公司名下,则某甲公司无需也不可能再向敬**回购已属于公司的资产,45万元对应的回购对象只能是敬**持有的某甲公司29%股权。(二)该协议条款也不能理解为是分割某甲公司的固定资产。因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且公司财...(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