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韩**(以下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7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0万元;4.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5月5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x号的房屋,面积为177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实际计租期从2017年8...(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