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70575313。
3.申请日期:2023年3月30日。
4.标志:***.
5.被驳回的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9):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复印服务;簿记;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本文书还有1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