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大学附***(以下简称被告)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233377.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3377.7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原告保质保量完成了本部保安服务,被告虽已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量服务费,但因“鼠疫”疫情防控、伤医事件后期维持治安秩序、医院外墙装修看护、安检设备加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导致的加岗加人等增加的服务费233377.78元至今未付。2021年7月8日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履行义务,被告应支付服务费233378.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双方存在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岗位根据实际需求有所调整,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保安服务款项,且被告是在原告确认没有遗留问题后才支付的款项,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本文书还有5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