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田县某*******因与被上诉人卢*、天津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3)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田县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3)冀0822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有错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错误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以“本案中承德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涉案的光伏电站共计2692块(天合550w)组件均已完成并网发电投入使用,承德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原告卢*、天津某某********要求被告玉田县某*******给付经销费用148735,00元及质保金269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被上诉人已达成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上诉人应支付合同款项175655元系错误的。根据《经销商合同》第八条安装服务及验收第2小条中约定“产品安装由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完成,若安装服务所在地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对安装资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乙方提供的安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以及安装所在地省、市、县等各级地方政府...(本文书还有5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