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男,197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邵**因与被上诉人戴**、陈**、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邵**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07民初****号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邵**的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戴**、陈**、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仅因无证据证明公司章*、...(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