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六安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因与被上诉人杨**、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4)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车辆损失、评估费和施救费合计73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表示其对该次事故责任是认可的,应以事故认定书为准,杨**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一审仅判决杨**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与责任认定书中责任划分相冲突,仅赔偿23351元无法弥补某某公司实际损失。
某某保险**辩称,根据...(本文书还有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