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市城********与被告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岛市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被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市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侯**为原告处兼职医生,其系侯**晨晖内科诊所经营者,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被告侯**作为个体诊所的经营者,必然非在职医务人员,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月29日被告侯**自行从原告处离岗。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系主动离职,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