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丰县众*********诉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县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丰县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635元(自2021.9.16起,暂计算至2022.***.15止,计:14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永丰县天立生态城项目分四期开发。2016年10月1日,原告与开发商江西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天立***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元/平方米/月,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被告房屋位于天立生态城北区1-2-**室,建筑面积为116.82平方米,系第四期开发,于2020年9月16日统一交付。被...(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