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男,1968年9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2年10月**日出生,石河子北*************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小区。
上诉人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泉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袁**对北泉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作为第三人的北泉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北泉建筑公司与袁**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买卖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李**不是北泉建筑公司的员工,与北泉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其无权代表北泉建筑公司出具...(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