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孙**、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45,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日11时50分许,被告孙**驾驶豫nb****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310民权县人和镇天意汽贸东侧路口处,与右前方同方向行驶原告陈**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左转进出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花、原告陈**受伤、双方车辆...(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