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诉被告兴安盟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兴安盟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2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30,531.9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利息金额为50,680.59元,以上利息暂合计为:81,212.53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校园足球项目建...(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