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黄**与被告(反诉原告)准格尔旗**(以下简称某矿)、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某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黄**与某矿、孙**于2021年8月5日签订的《石英砂加工协议》;2.某矿、孙**给付黄**3万吨石英砂变卖费用510万元;3.某矿、孙**退还黄**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为15745.14元);4.某矿、孙**承担违约金10万元;5.某矿、孙**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黄**与孙**于2021年6月26日签订《石英砂加工协议》,双方约定由黄**给某矿、孙**进行石英砂石加工,初加工每吨30元,精加工费用另算。后期因为双方均没有资质,孙**找到某矿,黄**与某矿、孙**于2021年8月5日重新签订《石英砂加工协议》,约定由某矿、孙**提供合法手续,黄**在某矿、孙**的石英砂矿场建造石英砂精加工厂房,同时黄**支付某矿、孙**5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黄**按照约定投入设备、人力开始为某矿、孙**进行石英砂初加工,按照某矿、孙**的要求加工了3万吨砂石后,某矿、孙**仍然提供不了建厂的合法手续、用地审批手续、环保测评手续,某矿、孙**不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是一味要求黄**继续追加投资300万元,后黄**反复追问某矿、孙**合法手续的事情,某矿、孙**一直无法提供。后因为疫情反复,黄**停工回家,某矿、孙**在黄**不在厂期间私自将黄**已经加工的3万吨石英砂销售,销售给陕西神木瑞诚玻璃有限公司,价格为每吨170元,因某矿、孙**提供不了合法手续让黄**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7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