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王*、明旺电气公司、明旺房地产公司二审期间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吉林市名人家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1份(4页),取得时间是2020年3月3日,来源于国家信用信息网;证明:该公司已于2013年被吊销登记执照,该公司不再营业,因此王*在该公司吊销后所刷信用卡是用于归还孙**借款本息而不是用于购买家装产品证据2.王*吉林银行详单1份(复印件),取得时间是本案一审以后,具体日期在凭证上没有显示;证明:案外人王*于2013年3月6日向孙**账户汇入81.8万元用于归还王*欠孙**的借款本息。
陈*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与陈*、王*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关联性,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剥...(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