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涿*******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王**、赵**、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冀073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本文书还有419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