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汉族,1992年8月**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4)黔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华勇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黔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经过。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上诉人因资金周*向被上诉人多次借款共计40000元,期间上诉人按月息5分计算了利息,因上诉人自身原因导致该款项一直没有归还。2023年元月21日,被上诉人伙同朋友亲戚找到上诉人,以逼迫的方式让上诉人出具了欠条。最终导致本案诉讼。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一审判决依据上诉人被逼迫出具欠条当日的录音作为定案依据,但该证据处于上诉...(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