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某甲物业**********(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仅承担1%的物业费即106.29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向谢**有效送达案件材料及传票。2024年6月19日,谢**收到法院送达中心的判决书方知涉诉案件,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本案的任何材料与通知。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况下,直接流程性地公告送达,已然侵犯了谢**的实体权利。二、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南京市江宁区**室的业主系陈*甲与谢**。其中,陈*甲产权比例为99%,谢**的产权比例为1%,两人已离婚。同时,谢**...(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