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国**********(以下简称国有融资公司)与被告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有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有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偿还代偿款30304.4元及利息(以代偿款30304.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2.判令孙**支付律师费316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6日,被告与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商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7万元,用于经营美容店,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9.4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个月的2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