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湖南墨雅********(以下简称墨雅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郭*,被告墨雅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1000元(以198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墨雅公司辩称,对于之前的债务不清楚。
被告赖*辩称,被告公司系我委托代办公司收购的,对之前的债权债...(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