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男,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市鄞州区。
上诉人娄**因与被上诉人寿**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上诉请求:撤销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寿**撤除鞋柜,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寿**庭审后将鞋柜从连廊处搬离,故对其撤除鞋柜的诉请不再予以评判是错误的。寿**在庭审后并没有将鞋柜从连廊处搬离,其拍摄了现场的视频和照片,寿**的鞋柜还在连廊处。寿**在一审庭审后向法院提供了没有鞋柜的照片,他在拍照后,又将其鞋柜放在连廊处,影响其通行。
寿...(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