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达公司辩称,一、安徽华方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更无权以(2022)皖08民终****号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向生产者与销售者请求赔偿。1.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只有被侵权人才享有产品侵权原告主体资格,安徽华方公司并非被侵权人,其无权起诉;2.安徽华方公司不能同时起诉生产者与销售者;3.(2022)皖08民终****号案件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本案不同,且河南思达公司未参与该案诉讼,安徽华方公司无权以该案结果向河南思达公司主张赔偿。二、案涉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徽华方******“2021.1.30高坠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最终认定案涉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三、案涉产品系按照桐城发达经营部的要求定作完成,符合河南思达公司的企业标准,产品合格证显示的制造标准问题,仅是产品标识瑕疵,并非产品缺陷。1.河南思达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企业标准及合同约定,不存在产品缺陷。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之规定,产品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河南思达公司在2016年制定了企业标准,并向封丘县质监局进行报备,又依法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河南思达公司生产的产品按照桐城发达经营部的要求定作完成,产品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出厂时符合企业标准,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运...(本文书还有5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