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266876.65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建筑公司与**市政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市政公司退回其要求**建筑公司多开的533123.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能退回,则赔偿**建筑公司因开具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170257.1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中建**在其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日,**建筑公司与**市政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山港雅居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二标段;工程地点为潍坊市高新区,西临渤海中路,东至用地边界,北接规划支路,南邻珠光街。根据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本工程付款采用港易单、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及抵房(最后10%的工程价款)等方式。每月2日前,双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确认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根据现场施工形象进度出具产值割算单申报人工费,每4个月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审定工程造价的70%。所有工程款项均在中建**已经支付**市政公司的前提下,才能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由中建**发包给**市政公司。**建筑公司完成相应合格工程量后,**市政公司拒...(本文书还有6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