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顺德开电镀厂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19年1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月利率为3%;2019年3月6日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11月27日借款130000元;2020年4月20日借款300000元,因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该借款被告未曾还款,现被告手机已停机无...(本文书还有1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