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实习法官助理黄晋莉协助审理,由书记员王*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83.83元以及利息8795.57元,合计208879.4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肖*以其所有的位于××**...(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