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水电集*****(以下简称某公司)、陈**、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依法改判为“某水电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以3,061,564.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本案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第九次全...(本文书还有3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