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9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裁定;2.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杨**及李**、张*三人为案涉款项的共同借款人,李**和张*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上诉人杨**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承担民事还款责任,现上诉人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杨**归还剩余借款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