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韩**、第三人河南万家************(以下简称万家园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加诉讼,第三人万家园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韩**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276105.13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万家园公司对被告韩**上述返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万家园公司签订《滑雪场公寓及别墅基础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滑雪场公寓及别墅基础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包**。付款方式为每栋基础工程完工,付已完工程量的80%,经第三人验收合格,报送工程决算后,经核实确定工程总价后支付90%的工程款,工程造价待第三人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总造价的98%,下余2%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无相...(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