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杜**认为一审判决第六页第一段最后一句1、“原告自认美奇公司向其转款90万元”错误,实际是枭鸿公司向杜**转款90万,但是美奇公司只给杜**转了53万多,剩余款项37万没有付给杜**,已经另案起诉;2.判决书第八页第十三行“在招投标期间。.。.。.98900元履约保证金”,该款项是杜**以枭鸿公司名义交的;3.一审判决第十页第六行“2019年2月14日被告与青海美奇公司。.。.。.”该90万与异议项第一项涉及的是一笔款项;4.一审判决第十页第二段第一行“被告枭鸿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美奇公司亦已完成合同义务”实际上合同是伪造的且未实际履行。枭鸿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枭鸿公司与青海三次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有误,我方从未与青海三次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与青海三次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交通职业学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一二三期款项已经全部付清的事实未予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本文书还有2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