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下称原告)与被告简*、中国某某****************(下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简*、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38000元(详见赔偿清单),其中某甲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第三责任险赔偿,超过保险赔偿部分全部由被告简*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7日10时30分,简*驾驶车牌号为赣k8****的小型客车,沿阳光大道行驶至矮岭村路段时,撞到行人章**发生碰撞,造成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新余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下肢开放性伤口等。某甲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应当在保险...(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