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以海南龙象***********(以下简称龙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吴**提出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查。龙象公司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仍有偿还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
本院查明,龙象公司系2007年11月22日在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银行按揭代理**房屋租赁代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旅游信息咨询、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为茅*(出资额49万元,出资比例49%)、陈**(出资额49万元,出资比例49%)、单*(出资额2万元,出资比例2%)。
吴**与龙象公司、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19)琼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象公司向吴**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