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2.本案的诉讼费由广州资产******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认定为抵销钟**债务为事实错误,事实上是钟**购买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债工程款的房屋。涉案房产实质上是履行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和公司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由富和公司以房抵债的形式抵偿富和公司所欠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债务。2014年8月,上诉人与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和公司协议一致,三方达成由富和公司以房屋抵债的形式抵偿富和公司所欠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0万工程款的债务,当日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抵顶工程款的涉案房产出卖给钟**,富和公司于2014年10月底交付房屋给钟**,钟**于2015年装修涉案房产并入住。钟**购买房屋后,上诉人多次要求富和公司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但富和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变更产权登...(本文书还有3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