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徽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安徽联颐******(以下简称联颐公司)、滁州满庭***********(以下简称满庭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联颐公司、满庭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和满庭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仅李**单方面的签字,内容空白,没有满庭红公司签字或盖章,合同无效。满庭红公司是联颐公司的皮包公司。离职证明盖章是联颐公司公章。8月22日李**到灵璧县人社局投诉并讨要拖欠工资和奖励,联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人社局进行协商并作出承诺。金**回复是联颐公司发放李**工资和奖励,并非代发。李**工作期间接受的公司文件、任*、荣誉证书加盖联颐公司公章。加班费和赔偿金均应由联颐公司进行支付。一审对赔偿金金额认定错误。2.出勤制度为每个月至少休息四天,应按照每个自然月减去4天计算月工作时间,其余工作时间均按加班计算,包括每天的延时加班,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司安排强制加班。劳动合同中未表明是何种用工工时制度,应当支付延时加班费和周*休息日加班费。考勤每天四次打卡。2023年7月20日联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颐公司口头宣布公司销售部门解散,要和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打卡上班至7月24日,工资和社保计算至7月20号。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第二项应判令联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联颐公司、满庭红公司共同答辩称,1.一审中已提供工资表、社保凭证等证明案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真实有效,李**并非和联颐公司存有劳动关系。2.联颐公司、满庭红公司未要求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李**亦无证据佐证。钉钉打卡记录不能作为李**主张节假日等时段加班的证据。钉钉打卡设备是联颐公司所有,旨在用于综合办公现场的管理,并非针对李**是否加班设定。其他同上诉状内...(本文书还有8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