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宛翊*******与被告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宛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宛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00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迟延办理退工损失9,475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原为其公司员工。被告就系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然原告在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工资欠条中明*约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还清全部工资欠款,故即使在陆续还款的过程中遗漏有500元尚未付,亦尚未到付款期限,仲裁不应予以裁决;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其所称因原告突然搬家致其不知道公司地址的情况,实际上原、被告一...(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