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评估费发票10张。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失而发生了纠纷,为了解决纠纷,原告支付了评估费10万元的事实。
农委渔业局、农业农村局对蟹王*产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从证据2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一个事实,2016年的合同第二条第一项中的第二小项,甲方应得的收益是80万元水产品,截止到目前为止,2018年被告已经将80万元的管理费用支付给了原告,但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将80万元的水产品收益支付给被告。且该条款中没有明确该合同为渔湖承包合同,因此就不存在养殖收益的期待可能。对证据3,该鉴定报告是因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进行信访,被告为了稳妥的解决此事,答应交由相关部门对相关的损失予以评估,但不代表被告就认可原告提交的关于其投放鱼苗的事实。其投放鱼苗的证明,被告一直不予认可,均是原告单方提供,且该鉴定报告因后期发现该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我们委托方没...(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