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以下简称佛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费用444157元;2.被告以4441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承担垫付费用利息69325.34元(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3年8月17日);3.被告以4441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承担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垫付费用还清之日产生的垫付费用利息;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5日签订《佛慈生态农业色素辣椒委托种植协议》,约定由被告种植色素辣椒300亩,原告为被告有偿提供色素辣椒种子,并向被告提供每亩1500元的种植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辣椒种子并垫付费用,但被告私自将种植作物改为洋葱,并增加种植面积50亩,原告因此提供洋葱种植资金444157元。后经诉讼,原告垫付辣椒种植费用已经返还,但垫付洋葱种植费用未予处理,因此成诉。
被告陈*辩称: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陈*起诉佛慈公司,要求佛慈公司向其赔偿洋葱损失、返工损失、经济损失、耕地补贴款等。期间,佛慈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陈*向其返还垫付费、违约金,本院以佛慈公司反诉请求依据法律关系与本诉不一致为由未予受理。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甘0902民初****号民事...(本文书还有6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