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王**、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对王**、李**的起诉,申请追加张**作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为44722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赔偿明细为:1、车辆损失40870元;2、鉴定费2852元;3、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2日5时30分许,王**驾驶李**所有的苏fp××**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张**)沿x3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李*镇朱*村扶贫苗木产业园南北水泥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