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敬让******与被告青海大森********、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海敬让******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青海大森********、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敬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294927.50元,及按合同约定2022年7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时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实际老板张**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提供所需材料单,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2019年棚改建设项目》提供所需材料。到2022年9月22日止,原告向被告陆续供货金额到1894927.50元,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到2022年底,被告只支付了600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再没有继续支付,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保证原告的利益,据此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明确诉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4927.50元,及按合同约定以1094927.5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时的利息。
青海大森********辩称:1.被告实际欠付金额为50余万元,具体以双方对账确定的金额为准。2.对于违约金,双方约定不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张**辩称:被告张**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原告围绕...(本文书还有6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