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宜昌人保公司)、原审被告姜**、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宜昌人保公司向张**支付赔偿款149058.75元(不服金额为36508.75元);2.上诉费用由宜昌人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伙食补助费用应该按照宜昌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予以确定,故伙食补助费用为1800元;2.关于营养时限和护理时限应该按照医嘱的记录予以确认,出院医嘱“全休三月,平卧休息6-8周、加强营养,留陪一人”能够明确营养时限和护理时限为90日,同时营养费的标准按照100元/天,故营养费为9000元、护理费为10974.08元。3.后续治疗费2000元应当予以认定,医嘱上明确载明定期复...(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