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清远市海********(以下简称“海马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马王*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海马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由于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海马王*业公司未同意其离职申请,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一审法院根据陈*提供的申请离职的过程性文件即认定海马王*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陈*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迟到、旷工、兼职的情形,海马王*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三、本案中的工资构成清晰,一审判决以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差额明显错误。四、本案中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