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谢**、费**、费**、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在案证据,陈*为邢*已尽到遗赠抚养协议所附义务,按照协议,502号房屋依法应由陈*继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邢*并未与陈*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邢*所立遗嘱与遗赠抚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2.本案中,陈*在知道受遗赠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应当视为其放弃权利。3.案涉房屋属于邢*与王*2夫妻共同财产,邢*无权单独处置。4.一审判决对我提交的同案判决没有给予书面回应,...(本文书还有3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