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谢**、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三、被告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日,被告谢**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谢**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即转账支付被告谢**10万元,同日,被告谢**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应承担出借人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谢**在担保人处签字。现原告需用款要求被告谢**偿还借款,但未果。原告为此请求判如诉...(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