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黄亮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某**给付退款及损失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有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合同,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被上诉人违约事实成立,并造成上诉人因未能及时开店导致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杨*、某**之间的合同;2....(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