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某某租赁站的经营者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某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1,485.9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298元(121,485.94元×20%=24,298元)上述合计:145,783.94元;4.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在承建库车某某公寓f西标段的工程时,从原告处租赁了建筑设备建材,原告按照合同如约给被告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现依法诉至法...(本文书还有4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