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宝石材********(以下简称新宝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工********(以下简称筑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
新宝公司诉称:2020年6月,新宝公司与筑工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材购销合同》,筑工公司为完成张家口市东山枫林湾(紫枫***小区)工程,从新宝公司处采购石材,有丹尼尔灰、南斯拉夫白、金镶玉等多种型号,暂定价款为2892445.06元,实际以筑工公司签收的收货单据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交货地点在工地现场,运输方式由新宝公司确定运输工具。筑工公司分期分批付款,项目完工后付清。合同签订后,新宝公司按约履行,根据筑工公司的要求分期分批送货,送货共计3151362元,但筑工公司没有按约付款,只付了2589248元,至今尚欠562114元未付,新宝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决筑工公司支付新宝公司货款562114元,并支付利息...(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