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城某某**(以下简称“舒城锋欢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财保六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城锋欢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人财保六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城锋欢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131548元,施救费3500元,合计费用135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日7时40分左右,李*驾驶皖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h××**)沿237线快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g237线589km+300m(西环路与龙舒西路交口北侧)遇前方右侧涂志安驾驶的皖19/2××**号变形拖拉机向左侧变道时,李*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两车发生碰撞,后皖19/2××**号变形拖拉机侧翻时又碰撞其右侧的张*驾驶的皖皖n3××**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涂志安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舒城县公...(本文书还有3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