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1.判令袁*向刘**支付24692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应就涉案树池施工量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其若无法提供,可申请鉴定和调取相应工程的施工图纸予以确认。2.广州市某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时,根本没有对树池的数量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报告所载的树池工程造价只是刘**的单方陈述。3.根据袁*现场查看,凤某路上所有的树池数量为25个,每个树池的周*为4米,即使是所有树池均为刘**施工,该工程量也只有100米,工程造价也只有13000元。综上,涉案工程总造价最多也只有53092元加上13000元,合计63029元,扣减袁*已支付的41400元,袁*欠付的工程...(本文书还有3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