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宋*、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宋*、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机械费209100元,庭后提交申请变更为26100元,即撤销本案中主张的59000方运土工程合款177000元及6000元油补的诉求,待案后另行主张;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原告提供自有车辆为二被告承揽的原冀县化肥厂土壤修复工程中拉运渣土等污染土方,经核对产生机械费共计350100元,二被告仅支付324000元,余款261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7月14日,原告提供机械为被告宋*、孙**承揽的工程拉运渣土等产生台班机械费共346100元...(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