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上***********(以下简称“亮点公司”)与被告台州卓梵******(以下简称“卓梵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调解,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亮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亮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卓梵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4392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卓梵公司之间存在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4月,原告与被告李**对账,被告李**确认至2023年3月8日被告卓梵公司尚*原告货款1030222元。2023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卓梵公司供货27300元,共计...(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