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某科*****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1.5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2021年8月1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被告均一直推拖未曾支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