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裘*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李**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向裘*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租金134400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差额6720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租金差额150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221760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租金13440元、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9日租金20160元;2.判令李**向裘*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合计201600元;3.诉讼费用由李**负担。裘*于2021年7月27日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李*...(本文书还有4179字未显示)